[9] H.Cornelius,《导入哲学》(莱比锡:Teubner,1911),以及《作为经验科学的心理学》(莱比锡:Teubner,1897)。
[10] 由于价值首先根据高低来进行区分,在讨论善的情况下,用“层级”一词比用“结构”一词要好,因为“结构”通常是针对物来说的。
[11] 不能把这种说法等同于规律意义上的“事态”的概念,该概念预设了善与物之间的截然相分。
[12] 所有的事件都是“质料的”,只有被它用于善(独立于物结构)的形成。
[13] 参见我的论文《怨恨与道德价值判断》(Bibliog.no.5)。若需要更多信息,请见《道德建构中的怨恨》(Bibliog.no.IO),也可参见韦尔夫林的《造型艺术风格》,《普鲁士科学院论文集》(1912)。
[14] 见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