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释老志》:永平二年冬,沙门统惠深上言:“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是其事。如道研者,盖即其人也。
借贷者既多有质物,受其质者,自亦必有券契与之,使得凭以取赎。《齐书·萧坦之传》:坦之死,遣收其从兄翼宗。检家赤贫,惟有质钱帖子数百。
《通鉴》胡三省《注》曰:“质钱帖者,以物质钱,钱主给帖与之,以为照验,他日出子本钱收赎。”齐东昏侯永元元年。此即后世当票之权舆矣。
公家借贷于民者:宋元嘉二十七年,扬、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民及僧尼,并按赀财,四分换一,以充军用,已见第八章第七节。萧颖胄之起兵,史亦言其换借富赀,以助军费。晋、南北朝时所云换者,即今所谓借,既以换为名,自无不归还之理,此颇类今之公债。
魏宣武帝延昌元年五月,诏天下有粟之家,供年之外,悉贷饥人。又樊子鹄为殷州刺史,会岁旱俭,子鹄恐民流亡,乃勒有粟之家,分贷贫者。此虽以官力迫人出贷,而公家不以债户自居,不得以公债为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