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已为非体,然能禁其讼诉,而不能禁其私相仇。故毅又谓其“恨结于亲亲,猜生于骨肉,当身困于敌仇,子孙罹其殃咎也。”其为祸可谓博矣。此亦行法者之弊,不能尽归咎于立法也。
秀、孝为州、郡常举,晋、南北朝,亦沿汉法。后汉避光武讳,改秀才曰茂才。魏复曰秀才。晋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
孝廉:魏初制口十万以上岁一人,有秀异不拘户口。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郡,岁各举二人。《宋书·百官志》。
周宣帝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周书·本纪》。高齐亦下州三岁一举秀才。见《北齐书·文苑樊逊传》。
策试之法,时有兴替。《晋书·孔坦传》云:先是以兵乱之后,务存慰悦,远方秀、孝,到不策试,普加除署。至是,帝元帝。申明旧制,皆令试经。有不中科,刺史、大守免官。
大兴三年,秀、孝多不敢行。其有到者并托疾。帝欲除署孝廉,而秀才如前制。坦奏议曰:“古者且耕且学,三年而通一经。以平康之世,犹假渐渍,积以日月。自丧乱已来,十有余年,干戈载扬,俎豆礼戢,家废讲诵,国缺庠序,率尔责试,窃以为疑,然宣下已来,涉历三载。累遇庆会,遂未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