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九)《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 年12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本书简称《社区矫正法》)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
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