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志抗命:力命之辩上的异端
与王弼由强调必然之道的普遍制约而引向顺命不同,嵇康、阮籍更多地突出了主体的自主选择。在自然与名教之辩上,嵇、阮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作为任自然的逻辑引申,嵇康将主体之志提到了引人瞩目的地位:
人无志,非人也。但君子用心,所欲准行,自当量其善者,必拟议而后动,若志之所之,则口与心誓,守死无二,耻躬不逮,期于必济。[128]
所欲是一种意向,与意向相联系的志,主要即表现为意志的品格。在此,志即构成了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一旦意志做出了选择(志之所之),便要百折不挠地去贯彻,直至达到所欲之目标。正是这种自主选择的品格,使人能够冲破名教的束缚而成为自由的主体。
于是,坚定的意志便成为理想人格题中应有之义。在《卜疑》中,嵇康以凝重的语气,列出了两种迥乎相异的人生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