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和约签字与否实在是个关系重大的问题,不仅关系国家利益,也关系主事者的个人声誉和地位,曹、章、陆的免职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北京政府固不能或不愿作决定,在巴黎的中国代表团更不能或不愿作决定,他们不断向北京政府报告交涉进展情况,请求指示,尤其是请求签约与否的指示。应该承认,作出签约与否的决定并非中国代表团的责任,他们毕竟只是负责具体外交谈判事务的代表,没有作如此决定的资格,尤其是当牵涉到国家重大利益问题时,即便是作为外交总长的陆徵祥,也不能轻作决定。秉命而行,固是外交官的谨慎,亦为外交官的职责,他们的做法无可厚非。而且,即便是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期间的表现亦无可指责,在列强已经作出决定之后,他们仍在继续尽力争取对和约有关山东问题的条款作适当的修订,“于无可婉商之中仍为万一之进行”。
5月6日,陆徵祥在大会发言中表示:和约关于山东问题的条款“似未顾及法律、公道及中国之安宁,为中国代表团在五国及三国会议时所坚持不已者。现中国代表团业已向三国会议提有正式之抗议,反对其所拟之办法,深望得以修正。倘竟不能如愿,则自今以往,本代表团对于上述条款实有不能不保留之义务。”陆的发言提出了对和约山东条款的“保留”问题,实际已为中国代表团其后的交涉预留地步。“惟所谓不签字者,是否全约不签,抑仅不签胶州问题一条?”代表团初始并无定见,因为他们也认为,“此次和约国际联盟会事,于我前途不无关系”,故签字与否尚需慎重考量。经过一番讨论,代表团多数意见趋向于“保留签字”,但如何既保留中方意见而又不妨碍签约,亦为中方代表苦思焦虑而不易得者。他们“遍探各处意见,均尚未敢断言”,因为即便是这样的让步,亦为列强所不允,英、法、美均反对中方“保留签字”之意见。他们既轻视中国敢于如此主张的能力,又担心“各国不满意者甚多,倘使纷纷援例办理,岂非和约将不完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