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五、违约责任;
六、特约条款。
第六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一、货物名称;
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三、包装;
四、运输标志;
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八、承运日期;
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十、货物价值;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二、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较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三、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