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佩里教授探讨的启示下,我重新回到对理论(A)的考察上来。根据人们对价值与兴趣——即,等同于“动机—情感生活(motive-affective life),就是说,等同于本能、欲望、感觉以及所有那些与之相关的状态、行动及态度”[34]的那种兴趣—关系的看法,佩里教授将所有可能的价值理论划分为四种。“存在着四种价值与兴趣的可能关系。首先价值可能存在于事物的本性中,与兴趣毫不相关……其二,价值可能被认为是一对象的品格,该品格使其能成为一种目的。易言之,价值暗含、唤起或规导着兴趣……其三,价值可能被归于某些兴趣的对象,而这些兴趣是那些诸如终极的、和谐的、绝对的或必须的等等被适当限定的兴趣。最后,存在一种更为简单、更为完备的观点:即认为,一般意义上的价值都是偶然依附于所有兴趣的所有对象的。”[35]
我并不特别关心以上这两种居中的观点,而且也同意佩里教授对它们的诸多批评。然而,我首先主要感兴趣的是,那种我认为是正确的理论[36]以及佩里教授认为是正确的第四种(即类型4)理论。他将摩尔教授这段说明——即:“我的观点是,‘善’是一简单概念,如同‘黄色’是一简单概念一样;如同当没有任何人了解黄色为何时,你无法以任何方式去说明黄色是什么,同样,当没有任何人了解善为何时,你也无法说明善是什么”——看作第一种观点(理论A)的典型表述。此外,他把该观点看作最好“被理解为泛客观主义(pan-objectivism)观点的延伸,该观点结论性地认为,诸如颜色这类所谓‘次要性质’,与诸如形状这类所谓‘首要性质’一样都有着独立于精神的好名声,但是,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为何诸如善这类所谓‘第三级的’性质不能与以上两类性质处于同一层次”[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