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卷中,我们知道,艺术产生于这种知识的实际显现;而在全书最后结束时,我们更会看到,由于这种知识的关系,意志可能表现出彻底的自我否定的倾向。在其他情形下,决不能表现于现象中的自由,在这种情形下却表现在现象中了,同时由于废除现象基础中的本质而后者却仍然存在于时间中,这就产生了现象的自我矛盾并在这种方式下表现出神圣和自我牺牲的现象。
但是只有在本书结束时才能充分了解这一点。刚刚所说的只是从下述事实中粗略地表现人如何与意志的其他一切现象不同,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自由只属于物自体、意志,和现象相矛盾的那种独立于充足理由原则的情形在人类身上也可能表现在现象中,不过它必然表现为现象的自我矛盾。在这个意义上说,不但意志可以称为自由的,人也是自由的。
只有通过将要发生的一切才能明白应该如何去了解这一点,目前我们要完全离开这一点。因为,首先我们要认清一个错误的看法,即认为个人行动并没有必然性,认为动机的力量不像原因的力量那样确定,不像从前所提出的结论那样确定。如果离开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形,意志的自由根本不会直接涉及现象,甚至在现象达到最明显地步的情形中也是如此,因此也不会涉及具有个性的理性动物,更不会涉及人类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