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会权力的建立和转移
当教会的立法权力逐渐为宗教会议取代时,主教却通过集体行动,获得更多行政和决断的权力。而且,他们一旦意识到具有共同利益,便可以运用联合起来的力量,侵犯教士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公元3世纪的高级教士,不知不觉中将劝告转变成命令的语气,为未来撒播篡夺权力的种子,并用圣书中的寓言故事和武断文辞,弥补在力量和理智方面的欠缺。他们增强教会的团结和权力,每个主教根据职位的代表性,享有平等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常说,君主和行政长官可以自夸享有尘世的统治权,但有如过眼云烟转瞬即逝,只有主教的权威得自神授,可以从目前延续到死后的世界。主教是基督的代理人、使徒的继承者,也是摩西律法中高级祭司的神秘化身。他们专有的除授圣职的特权,同时侵犯了教士和子民自由选举的权利。而如果他们在教会管理工作上,仍旧征询长老的看法和子民的意向,一定会先反复思考,对教会有什么好处,才会主动屈尊就教。主教承认同教弟兄的大会握有最高权力,可是在特定教区的管理问题上,每位主教都要求羊群对他绝对服从,仿佛教民真就是常用比喻中的羔羊,同时也仿佛牧羊人就是比羊群更高一等。这种关系所产生的服从,并不是在一方无须强制,另一方毫不抗拒的情况下形成。教会组织中的民主受到热烈支持,有的是来自内部教士的热心公益,还有就是利害关系所造成的反对派。但是,有些人对教会一片忠心,却被扣上自立宗派和分裂教会的恶名。主教的宏图大业依靠主动积极的高级教士不断努力才得以迅速发展。这些人像是迦太基的西普里安,能把最具野心的政治家的谋略,以及只有圣徒和殉教者才有的基督徒美德,运用诸般手段协调起来发挥力量。[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