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宗法制是从嫡长制产生出来,又保证了嫡长制的有效运行。由此政权便和族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君统和宗统合二为一。在这种制度下,嫡长继承是纵的方面,宗法关系是横的方面,纵横交错,相得益彰,从而使周代的政治处于一种良性的循环之中。按宗法制度,一个宗族大至一个国家,嫡长子是君权的继承人,他同时又为大宗宗主;在一个诸侯国家乃至天下,握有君权,政治地位最高;而在宗族中又有宗族大权,族中的地位亦最高。天子诸侯其余支子分为小宗,对天子诸侯他们为小宗,在自己支族之中又为小宗,具有继承权和主祭权,也是政权与宗权合二为一。下至士也是如此。依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分封,整个统治阶层形成主次分明、贵贱有等、上下相互统属的金字塔式的统治结构。这样,大小有定,高低无争,有效地巩固了周代的政治权力。
我们在前面谈过,殷代已有初步的宗法贵贱的等级关系,但远未形成像周代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有人以为殷墟甲骨卜辞中的“大示”、“小示”就是周代的大宗、小宗,这是不对的。周人宗法的特点就在于严嫡庶之辨。王国维认为周人严格嫡庶之辨,然后才有宗法[7],这是完全正确的。殷代没有严格的嫡庶之辨,所以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有的学者把宗法制度与氏族组织原则或者说氏族制度等同起来,这也是不对的。宗法制度虽与氏族组织、祭祀制度有些关系,但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周代的宗法制度主要是在嫡长制基础上产生出来,并为维护新型土地分封制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