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很多人在医院会碰到不具有代理资质的公司及个人,即所谓的“黄牛”,承诺能帮伤者从无级别做到有级别,低级别做到高级别等等。这些人往往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欺骗司法鉴定人员,或者将伤者的伤情造假获得更高的级别。当事人虽然拿到了具备较高伤残等级的鉴定报告,但是“黄牛”们做完鉴定收了好处费以后就可能“人去楼空”,不再理会案子的后续理赔,当伤者将鉴定报告提交给法院理赔时,鉴定结论往往得不到认可,伤者只能获得很少的赔偿。
选择恰当的鉴定时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交通标准》明确规定了伤残鉴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和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