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企业内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与本企业有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4.财产份额出质(“出质”即“质押”的意思,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