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要解释我们为什么会在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功用的情况下就实行某些行为,解释我们为什么没有觉察到某些行为类型的有价值的实用目的时就感到有义务实行它们,就像要解释为什么动物并不知道它们的冲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或目标,却会去做那些保存它们生命所必需的事情一样,是容易而又困难的。对动物的这种显然先定的和谐的解释跟我们对人的这种情况的解释十分相似。一些人认为:上帝把某些观念和感情植入了鸟的灵魂以使它能做它所要做的。它知道什么对于它是好的,因为上帝给了它这样一种认识事物的能力。另一些人简单地宣称本能就是用某种有效的方式行动的天赋能力。还有一些人努力把它们解释为长期发展的结果或进化的产物。而在每种解释里,大家都承认本能的有用性是动物所以具有这些本能的根据。
正如我们已经看见的,对于良心并不知道某些行为的效用却命令实行这些行为的事实,人们也是用差不多同样的方式来解释的。[4]一些人认为,上帝给了我们一种直接发现有用行为的能力[5],可是,我们宁愿像前面所说的最后那种观点一样认为,良心是和它的环境一起生长和发展的。人类靠经验了解到某些行为破坏幸福和安宁的共同生活,而另一些行为则创造和谐的联系和善良的意愿,渐渐就形成了一个道德法典,那多少是倾向于保存、幸福或者其他目的。这些必定被强制实行的行为类型,慢慢在人们中间成为习惯和传统,并且附带着一定的感情——从害怕报复的感情一直到纯粹的义务感情(像我们前面注意到的一样)。[6]和这些多少是强烈的,容易引人注意的感情比较,规范的真正目的却反而看不到了。当然,这并不是说原始社会的人们就仔细地推论过某些行为的可能后果,然后通过议决来确立一个特定的目标。但是我们可以设想,原始人在受到别人伤害或者伤害别人时,他们是有足够的经验可以发现这个道理的:如果要全体都生存下去,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别人。当然,人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就解决使自己适应周围环境的问题,甚至在文明的现代我们也远远没有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