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南皇《朝觐合行事宜疏》也说:
今士人一为有司,往往不期月而致富,问其所以,率由条鞭法行,钱粮经有司之手,重收而取羡余,加派在其中矣。而数年来又以军兴加派,则加重收而取羡余,是加派无已矣。有司之贪如此,民安得不为盗,小盗起而大盗随之,皆有司为之竽也。36
所谓“羡余”即是火耗,顾亭林说得最为明白:
火耗之所由起,其起于征银之代乎?……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贱丈夫……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盖不知起于何年,此法相传,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其取利则薄于两而厚于铢,凡征收之数两者,必其地多而豪有力,可以持吾之短长者也;铢者必其穷下之户也,虽多取之不敢言也。于是两之加焉十二三,而铢之加焉十五六矣,薄于正赋而厚于杂赋,正赋耳目之所先也,杂赋其所后也,于是正赋之加焉十二三,而杂赋之加焉或至于十七八矣。解之藩司,谓之羡余,贡诸节使,谓之常例,责之以不得不为,护之以不可破,而民之困未有甚于此时矣。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