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换个角度,从本案双方的诉辩意见来看:对被上诉人杜庙木材大市场而言,如果前案判决能够实际执行到位,涉案土地使用权返还到杜庙木材大市场的手中,其就不会再提起本案“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如果前案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得以不折不扣的执行,杜庙木材大市场也绝对不会再对2015 年1 月1 日之后的损失再次诉请赔偿。对上诉人从家根而言,其一审和二审的抗辩意见,无非是强调,不仅本案不应当支持本案原告杜庙木材大市场的诉请,而且前案的生效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总而言之,这两个案子中杜庙木材大市场的诉讼请求,怎么看都是叠床架屋。
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起诉;第二,裁判生效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确定无法执行的判决,即不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判决结果不仅值得商榷,也很可能根本就是不当甚至完全错误的。执行遇阻的判决,也不应当简单地人为地以某一时点进行切割,之前的执行,之后的另诉。同时,如果本案能够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则前案生效判决不必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否则,即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对前案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来解决。